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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转官与照刷磨勘文卷制度

2000-05-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磨勘转官与磨勘文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起于宋,盛于元明,对清前期的政治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磨勘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期出现的重要的审官形式。“复核曰磨,检点曰勘”(《元典章》)。在唐繁荣时期,就曾建立较为严密的台院监察系统(指以御史台及下属台院、殿院和察院为中心的监察系统),但在后期却流于形式。宋王朝沿袭后唐的做法,设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但对其附属机构作了重大变革,以加强监察的力度,三司之首要的附属机构即为“磨勘司”。太宗还设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后把前者更名审官院,后者更名考课院)。由于磨勘对官员不仅意味着严厉的审查过程,也意味着一次难得的晋升机遇,其中包含了激励因素,所以磨勘的周期受到时人的重视。磨勘转官之制对当时的官僚政治冲击明显,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恶扬善、抑制腐败的作用。磨勘之法的施行,对宋前中期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成于元朝,是在宋代磨勘转官之法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检查制度。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是对政府文卷的定期跟踪追核,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其中的拖延、失错、疏忽、隐没、涂改、规避、违枉和营私舞弊行为,它由磨勘的评价功能转变为稽查监控功能,由注重行政的后果转变为追踪控制行政的过程,由对官员的直接审查转变为对记录行政过程的文卷进行复核,由看政绩之已果转变为防患于未然。如果我们把磨勘视为既有检查惩戒也有褒奖上进、奖惩功能兼具的测评办法,那么磨勘文卷则是更具监察特征的检查手段,是更鲜明的以防治腐败为其鹄的的行政监察制度。

在元王朝,磨勘(照刷)工作是由各级监察机关(其中最主要的有肃政廉访司)定期进行。肃政廉访司的吏员——“照磨”,负责“纠弹百官非违,刷磨诸司文案”(《元典章》),“按行照刷,审理推问”(《麟原录》)。起初,磨勘文卷每年一次,后来改为半年一次,即所谓“上(下)半年通行照刷”。当时对照刷的内容和方法及处罚措施都有详细规定,照刷告一段落,则视不同情况注明“已绝”(事已办毕)或“未绝”、“违错”(事已施行,但其中有违枉失错之处)、“稽迟”(事当办而未办)等字样。若经过磨勘照刷,确定办事过程无疑枉之事,便可注明“已绝经刷文卷”,后送入架阁(即今档案馆)保管,对那些从文卷中发现有问题的当事者则限期纠正处理,否则呈报朝廷弹劾或治罪。为了确保文卷渠道的监控作用,元王朝对“已绝经刷文卷”的管理也非常重视,认为掌管文书档案的典吏,“名分虽微,所系甚重”,应该挑选“年深通晓刑名,练达公事,廉慎行止,不作过犯者”充任(《元典章》)。针对行政官员“新旧人吏交付不明”的情况,元王朝还规定“遇有人吏交待,责令当面交卷”,要“明立案验,依例交割,若有遗失,随即追究”。为了防止公事延误,便于及时从文卷中发现问题,当时还规定了周年交案的办法。至于盗毁文卷、擅改案牍内容者,则要受到非常严厉的惩处。照刷磨勘文卷制度在元代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百姓认可的一种监督形式。

明朝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时期,照刷磨勘文卷制度也在此时得到很好的继承,尤其成为地方政务检查的常用方式。为了保证文卷自身的真实可靠,从而维护照刷磨勘的严肃性,明洪武十五年起实行文书半印勘合制度,谓之“半印堪合,以防欺弊”。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首先从观念上加强了行政者对文书案卷的重视,为后来实施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打下了基础。明王朝在组织上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照刷监控网络。为了保证照刷磨勘文卷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实效性,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还专门颁布“照刷文卷”的实施办法,对照刷的时间、范围、程序和专门用语作了规定。明代的磨勘照刷文卷制度在中央和地方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它在政治上起到实际的监控作用,成为维护政令畅达、社会安定的有力保障。对文卷的重视,带动了文书档案事业的发展,出现了古代档案事业的鼎盛时期。不仅重视户籍等文卷的保藏(后湖黄册库),还出现了封建时代档案馆库建筑的典范——皇史。

清前朝监察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对前代的磨勘照刷文卷制度也试图承袭下来。因此,除都察院外,其余部门均设“照磨”,掌“照刷卷宗”(《历代职官表》)。清王朝严格文档的移交保管制度,要求书吏迁转所掌卷宗时,需“新旧交盘,各具甘结,说堂存案”(《东华录》)。雍正时,朝廷还用上缴朱批奏折、档案副本制度(文卷皆于正本之外立一副本,另行收贮)和文件的稽察汇奏制度来限制磨勘人员自身的权力,“杜奸胥猾吏隐藏改换之弊”(《大清会典事例》卷十四),以确保磨勘照刷文卷制度的施行。这些措施,曾对提高行政效率、杜绝书吏作弊起了良好的促进和控制作用。乾隆以后,随着官僚政治的日益腐败,磨勘文卷制度最终还是变成流于形式的例行公事了。

总的说来,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日益走向成熟过程中的产物,由于它很好地借助档案的社会控制功能实现对行政过程的有效监控,有效地限制了腐败的发生,对维护政治清廉、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堪称我国古代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监察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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